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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市人大法工委調研發現,國內共有34部現行養犬管理地方性法規,其中有30部規定限養一隻。 南都資料圖
  南都訊 記者張應昂 昨天,市人大常委會對《珠海經濟特區養犬管理條例》草案進行了二審,相比於7月份進行的一審草案稿,本次審議的草案修改稿在多個核心規定中有了變化,包括每戶限養數量由2只改為1只,烈性犬飼養人要在條例實施後3個月內自行處理好,管理費再不免收等。   
  民調:超七成人贊同每戶限養1只
  一審的草案稿規定,本市限養區內每戶限養兩隻,限養區內禁止飼養烈性犬、大型犬。有代表在一審時提出應當每戶限養一隻。會後,市人大法工委委托專門機構進行民意調查,70 .41%的市民贊同每戶限養一隻。此外,根據該委調研,國內共有34部現行養犬管理地方性法規,其中有30部規定限養一隻。因此,本輪草案修改稿規定每戶限養一隻。
  限養種類尤其是在烈性犬、大型犬方面,一審稿規定在本條例實施前已飼養的烈性犬、大型犬,經向公安機關指定機構進行登記後可繼續飼養。但二審稿借鑒其他城市做法根據城鄉有別增設了“區域劃分”,分為嚴格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(具體區域劃分尚待公安部門擬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),在“嚴格管理區”內,要求烈性犬飼養人在條例實施後3個月內自行處置。超期未處理的烈性犬、大型犬,由公安機關收容。
  收費:養犬占用了社會公共資源
  一審時的草案稿規定“本市養犬免收管理費。但養犬人應當承擔犬只狂犬病免疫、犬牌和相關證照的成本費用。”審議過程中,委員和代表普遍認為應當收取管理費。
  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介紹,經研究,養犬占用了社會公共資源,也增加了政府公共管理支出,因此,養犬人應適當分擔必要的行政管理費用。另一方面,各地實踐普遍證明,“高收費限養”導致犬只註冊率低,難以實現限養的預期目標。
  法工委認為,提高犬只註冊率是實施養犬有效管理的基礎,應將管理費定位為政府實施養犬管理的必要成本支出,其具體額度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核定,並向社會公佈,以促進養犬人自覺接受管理、保障養犬管理制度的整體有效開展。
  設置:公園小區可設狗狗活動區
  在養狗的管理和糾紛調解上,條例二審草案修改稿賦予居(村)委會更多職責。文華介紹,在參考外地立法並聽取基層組織意見的基礎上,明確了居(村)委會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開展養犬管理工作的職責,並補充規定了其接受舉報、投訴、對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勸阻並向有關部門報告,調解因養犬人引起的糾紛等職能。
  一審草案稿規定“政府應提供犬只公共活動區域和公共設施”,二審的草案修改稿將這一規定刪除,改為“市政園林部門可以在其管理的公園內開設犬只活動公共區域”,“居委會、小區業委會可以根據相關公約劃定本居住區內的犬只活動區域”。狗狗活動區域還應當設立相應的環境衛生設施以及註明區域範圍、開放時間、警示事項等內容的告示牌。
(編輯:SN064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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