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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社會評談
  11月26日,最高法院相關負責人在相關會議上透露, 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指導意見即將由最高法院、公安部、最高檢、民政部四部門聯合發佈,指導意見對監護權怎麼調整、怎麼轉移、怎麼恢復都將做出明確規定,其中強調,對那些沒有資格、沒有能力監護的監護人,要剝奪其監護權。(11月26日澎湃新聞網)
  一個人明明沒有教育孩子的品格和能力,卻還是充當著孩子的監護人,由此製造的悲劇,這些年並不鮮見。比如,“南京餓死女童案”、“貴州父親殘忍虐待親生女兒案”等事件,就暴露出監護人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,也反映出我國在未成年人的監護監督方面存在較大缺失。
  按照中國人傳統倫理,孩子完全是屬於父母的,父母甚至對孩子擁有“生殺大權”。儘管現代法律在不斷清除這樣的封建傳統,但是,文化倫理的積習非常嚴重,很難被徹底清除。現行的未成年人保護法、民法通則等法律,涉及剝奪父母監護權的問題,儘管有這方面的意旨,但內容特別寬泛粗糙,缺乏執行層面的具體規定。
  要剝奪“問題家長”的監護權,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。事實上,即便是四部門將聯合發佈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指導意見,也還是停留在“意見”和“指導”的層面,從某種程度上,也意味著缺乏法律的剛勁,離真正現實生活中落地無疑還有太遠的距離。從這個意義講,現在,關註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指導意見,應該將其視為一種最重要的制度文化,來發揮其警示價值,同時催發相關部門更加重視如何管理中國孩子監護人問題,驅動更高層級更有利於落實執行的制度出台。
  在西方,剝奪“問題家長”監護權,就是一種法律常識。以電影《刮痧》中情節為例,美國醫生給中國小孩例行身體檢查時,偶然發現孩子背上有刮痧留下的印痕,就立刻電話報警。隨後,警方不僅通知兒童權益保護機構出面,甚至決定暫時剝奪孩子父母的監護權,父母也將被告上法庭。出現這種現象,是因為美國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立法,則很少考慮到中國那種“家長制”因素,而是更多地把視角放在權利上,更加註重與聯合國的《兒童權利公約》進行對接,更加註重以自由、平等的理念,構建起未成年人監護制度。
  對未成年人權利的強調,同時也就意味著對家長必須承擔相關的責任。比如,從2007年1月1日起,美國德克薩斯州通過禁煙法令,明確規定,家中有未成年兒童的父母,即使孩子不在家中,也將嚴禁在自己家中吸煙;美國法律還很明確的規定,家長不得將未成年人獨自留在家中,否則的話,將對家長做出嚴厲懲罰,甚至可能取消家長對孩子的監護權。如果中國法律也能這樣剝奪“問題家長”監護權,“南京女童餓死家中”這樣的極端事件或許就不會發生。
  一個走向文明和法治的國家,應該為孩子始終提供慈母般的呵護,為此,也就必須杜絕孩子遭受“問題家長”傷害的現象。儘管讓變更監護人的孩子融入社會,對這些孩子進行生活教育,需要更多配套制度,需要投入更多的公共財政,但是,這絕對不應成為以制度剝奪“問題家長”監護權的原因。現在,未成年人監護干預制度指導意見即將發佈,希望這個制度前進的一小步,能夠驅動法律完善的一大步,讓對未成年人保護迅速走出陳舊傳統,讓未成年人監護干預迎來徹底的制度轉身,釋放出最大的制度善意。□單士兵
  (原標題:以制度剝奪“問題家長”監護權有多難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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